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虹橋天城大廈1-3樓。法定代表人金俊,系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陳琰,湖北靖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委托代理人萬品,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嚴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春華獨任審判,于2018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琰、被告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萬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宜安居家居建材廣場B區(qū)201房屋租賃給被告用于經營“富得利”牌地板,租賃期間從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2017年起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租賃等費用,現(xiàn)尚欠原告租賃費、物業(yè)費、電費共計人民幣109840元。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賃費、物業(yè)費、電費、滯納金共計人民幣115960元;被告騰退房屋并恢復至原狀;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嚴某某辯稱: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已于2017年7月終止,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的租金。2017年7月起,因商品銷量下滑,被告口頭通知原告要求終止合同,并已于2017年7月退場,該行為已實際表明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視為合同終止。合同實際租賃期間的租金已全部結清。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裝修固定設施歸原告所有,可移動物品歸被告處置,被告退場時,已將可移動物品全部搬走,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身份信息查詢。擬證明,原、被告是適格的當事人。證據(jù)二、租賃合同。擬證明,原、被告存在租賃關系;原、被告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證據(jù)三、電費單。擬證明,被告下欠電費560元。被告嚴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庭審質證,被告嚴某某對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對本案證據(jù)審核認定如下: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無異議,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直接予以采信。綜合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意見、法庭認證意見和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7月13日,鄂州市興盛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宜安居建材公司簽訂虹橋天城商鋪租賃合同,2010年9月15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份。雙方約定鄂州市興盛源房地產有限公司將位于鄂州市紫薇花園小區(qū)A、B棟物業(yè)出租給宜安居建材公司,宜安居建材公司在承租期內有自主經營權,可根據(jù)其整體經營規(guī)劃進行分塊出租。2014年12月10日,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嚴某某(乙方)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虹橋天城B區(qū)B201號商鋪出租給乙方從事經營,租賃期從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租賃期內租金共計220320元,每延遲一日交納房屋租金,按月租金的10%承擔滯納金,延遲10日未交納租金,甲方有權終止雙方合同;物業(yè)管理費(包括公共設施使用費、水費、市場管理費、衛(wèi)生費)每年共計1200元;電費按乙方實用量加公攤用量計收;乙方如有違約,擔保金不予退還并承擔由此給出租房造成的相關損失;在合同有限期間,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項達成書面協(xié)議后,方可確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終止合同,乙方除承擔全年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外,本合同約定的物業(yè)管理費不予退還,甲方對乙方剩余的租金同意在合同終止六個月后由乙方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退還乙方;乙方擅自終止合同,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除有權要求乙方交納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費用外,乙方還應支付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合同的全面履行,乙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10000.00元擔保金,擔保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處理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發(fā)生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不繳納工商管理費用等情況時,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代扣代繳;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在租賃期間裝修的固定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可動設施由乙方處理;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交付了出租房屋,嚴某某依約交納了擔保金10000元。2017年7月,因商品銷量下滑,嚴某某向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認為嚴某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與嚴某某自愿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且合同已實際履行,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基本原則為誠信公平,保證市場交易行為的穩(wěn)定。關于合同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被告嚴某某因商品銷量下滑,單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約定解除條件,在合同不能解除的情況下,被告嚴某某應依約支付商鋪租金及物業(yè)管理費。被告嚴某某延遲支付租金,應依約承擔延遲支付剩余租金的滯納金,但合同同時約定延遲10日未交付租金,出租方有權終止雙方合同。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在延遲支付10日后不同意選擇解除合同,則擴大的損失部分由其自行承擔。關于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差欠的560元電費的訴訟請求,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租賃場地的返還,原、被告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約定“租賃期屆滿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在租賃期間裝修的固定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可動設施由乙方處理”,故被告不需拆除固定設施恢復原狀,但應于合同期滿后騰退商鋪。被告嚴某某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擔保金,原、被告均要求本院用以抵扣租金,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嚴某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業(yè)管理費、電費、滯納金共計105960元。二、被告嚴某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退向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租賃的虹橋天城B區(qū)B201商鋪。三、駁回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嚴某某負擔。此款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被告嚴某某直接向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狐S春華
書記員::劉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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