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宏凝楚某教育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偉,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鋼實業(yè)公司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向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云鵬,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宏凝楚某教育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武鋼實業(yè)公司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宏凝楚某教育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宏凝楚某教育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嚴月華
書記員: 方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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