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安某物流有限責(zé)任公司(以下簡稱安某公司)。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貨場路88號。
法定代表人:劉思俊,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昕,湖北佳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譚某某。
原告安某公司訴被告譚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安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安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安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羅忠明
書記員:曾海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