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大道139號漢商寫字樓1806室。
代表人:甘海英,該所主任。
被告:余昌環(huán),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被告:張家元,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訴被告余昌環(huán)、被告張家元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以與被告余昌環(huán)、被告張家元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負擔。
審判員 黃 瑋
書記員:盧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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