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黃陂西路特1號。
法定代表人王艷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永前,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浙江省樂清市新機高壓開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湖橫西西村紅旗路83弄8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省樂清市新機高壓開關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稱其已與被告浙江省樂清市新機高壓開關有限公司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80元減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胡 雷
書記員:陳晉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