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
劉永前(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
河南西頓電氣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黃陂西路特1號。
法定代表人王艷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永前,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河南西頓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qū)金水東路49號2號樓11層288。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南西頓電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2016年5月4日,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0元減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0元減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胡雷
審判員:孫繼武
審判員:王青
書記員:陳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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