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黃陂西路特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6622619127。
法定代表人:王艷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正天、汪敏霞,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江陰市瑞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云亭街道太平路23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1673928284A。
法定代表人:倪紅宇,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禹電器公司”)訴被告江陰市瑞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陽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禹電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敏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瑞陽科技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禹電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大禹電器公司貨款238620元;2、依法判令被告瑞陽科技公司向原告大禹電器公司賠償逾期付款損失(計算標準為:自2016年10月2日起,以238620元為本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標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至2016年3月,原告大禹電器公司與被告瑞陽科技公司就買賣真空滅弧室等產品,先后簽訂數(shù)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對產品名稱、型號、數(shù)量、金額及交貨地點、時間、結算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等均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大禹電器公司依約向被告瑞陽科技公司履行了交貨義務。2016年10月1日,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最后一次向原告大禹電器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尚下欠貨款238620元未付。原告大禹電器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具狀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大禹電器公司的上列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被告瑞陽科技公司與原告大禹電器公司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原告大禹電器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發(fā)貨、交貨等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付款義務,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是造成此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應向原告大禹電器公司支付剩余貨款238620元。對于大禹電器公司提出要求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支付其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雖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但雙方未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故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應當以所欠貨款23862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向原告大禹電器公司支付其逾期應付貨款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應當自應付款之日起(2016年10月2日)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陰市瑞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北大禹漢光真空電器有限公司貨款238620元及逾期付款的損失(以23862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自2016年10月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0元,由被告江陰市瑞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 雷 審 判 員 孫繼武 人民陪審員 劉成浩
書記員:陳晉軍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附證據目錄: 證據一、原告大禹電器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被告瑞陽科技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若干份。證明原告大禹電器公司與被告瑞陽科技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證據三、收據、銀行回單、承兌匯票及發(fā)票。證明原告大禹電器公司依約交付貨物,被告瑞陽科技公司未按約定付款的事實。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