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國安宏志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徐家棚團結(jié)村福星惠譽國際城K-3地塊2單元10層4室。
法定代表人:張端陽,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鋼鐵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冶金大道122號。
負責人:李欽華,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湖北國安宏志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鋼鐵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國安宏志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國安宏志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國安宏志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300.00元,減半收取計5,150.00元,原告湖北國安宏志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湛少鵬 審 判 員 宋光亮 人民陪審員 章政軍
書記員:丁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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