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環(huán)亞大廈B棟13層2室。
法定代表人:高波,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思思(一般授權代理),女,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北省竹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欣(一般授權代理),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
被告:陳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
原告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大公司)與被告陳某、陳永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思思、周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陳永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國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陳某、陳永某支付我公司代償款1,000元(人民幣,下同);2、陳某、陳永某支付違約金1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某、陳永某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國大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要求陳某、陳永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事實與理由:陳某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硚口支行(以下簡稱工行硚口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由工行硚口支行為其發(fā)放貸款,以分36期、每期1,695元購買眾泰大邁X5汽車。2016年4月16日,陳某與我公司簽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協(xié)議書》《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我公司為陳某上述貸款提供55,000元連帶保證責任,陳某應于每月15日前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相關費用等違約責任。陳永某自愿為陳某上述擔保債務承擔共同償債責任。陳某在貸款期間多次逾期,我公司已為其代償本息1,000元,故訴至法院。
被告陳某、陳永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工行硚口支行(甲方)與陳某(乙方)簽訂《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乙方為向汽車銷售商武漢國大騰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購買汽車(具體品牌型號眾泰大邁X5),車輛總價81,800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26,800元,剩余購車款,乙方申請通過其在甲方辦的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yè)務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額為61,000元;乙方使用用于購車消費分期付款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購車消費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額方式向甲方償還透支的資金;分期還款共分36期,首期償還的金額為1,695元,以后每期償還的金額為1,695元;乙方每期的透支款項應從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償還;乙方應按分期支付的方式及10.43%的分期付款手續(xù)費率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續(xù)費6,000元;乙方應在購車消費分期付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每期須償還的款項,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從中直接扣款受償。
同日,擔保人國大公司(甲方)與被擔保人陳某(乙方)簽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乙方因購買眾泰大邁X5汽車一輛向工行硚口支行申請個人汽車消費貸款,請求甲方為其提供不可撤銷擔保;甲方依據(jù)乙方的申請向工行硚口支行提供55,000元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不可撤銷擔保及乙方因違反合同約定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的不可撤銷擔保;甲方為乙方提供本擔保的有效期為貸款銀行向乙方發(fā)放貸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額還本付息以及償清貸款銀行本次貸款因發(fā)生逾期或不良而進行處置所產(chǎn)生的所有相關費用為止;甲方依據(jù)乙方申請,善意為其提供擔保,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擔保費、履約保證金及其它相關費用;凡乙方出現(xiàn)本合同所載違約行為,乙方同意放棄其所交納的履約保證金的所有權,履約保證金據(jù)此合同約定直接劃歸甲方所有;雙方均應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協(xié)議之全部條款,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守約方支付貸款擔??傤~30%的違約金(本協(xié)議有其他特別約定的,依照特別約定執(zhí)行),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守約方除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因其違約所產(chǎn)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其他相關費用;乙方發(fā)生一、二、三、四、五、六次逾期還款的,分別按甲方向銀行提供擔保總額的5%、10%、15%、20%、25%、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第六次逾期還款時還應提前結(jié)清貸款,乙方除應承擔本條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第6.5條)。同日,雙方還簽訂一份《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補充協(xié)議》,約定乙方須于刷卡次月的每月15日前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的義務,若乙方逾期履行其還款義務,乙方自愿按照《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協(xié)議書》第6.5條承擔違約責任。
同日,陳永某(甲方)與國大公司(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鑒于購車人陳某與工行硚口支行簽訂了《個人汽車貸款合同》,合同金額為55,000元,現(xiàn)甲方同意就上述合同項下乙方所擔保的全部債權,自愿為乙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范圍包括因購車人違反上述合同銀行要求乙方承擔的擔保范圍內(nèi)所有責任,因購車人違反上述合同而需要向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過程中產(chǎn)生的費用。
其后,陳某以其卡號為62×××96的信用卡劃款透支。因陳某未能按時償還信用卡分期付款債務,工行硚口支行要求國大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國大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陳某賬戶轉(zhuǎn)賬1,000元,國大公司為陳某代償后,當日陳某仍差欠信用卡透支金額36,879.93元。國大公司向陳某、陳永某追償未果,故訴至本院。
訴訟中,國大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與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該所處理涉案訴訟事宜,由周欣律師擔任與陳某、陳永某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人,約定的代理費為5,000元。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于2018年3月20日向國大公司開具了金額為5,000元的代理費發(fā)票。
庭審后,國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8年3月20日向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轉(zhuǎn)賬5,000元的銀行憑證。
上述事實,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協(xié)議書》《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補充協(xié)議》《反擔保合同》《交通銀行電子回單》《查詢信用卡交易明細》《委托代理合同》《湖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交通銀行回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國大公司為陳某向工行硚口支行的信用卡分期還款業(yè)務提供保證擔保,陳永某為陳某提供反擔保,各方分別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協(xié)議書》《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補充協(xié)議》《反擔保合同》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陳某作為借款人,在借款后未能如期履行債務,致國大公司依約向工行硚口支行履行保證責任,清償了部分債務,且清償額未超出擔保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guī)定,國大公司向工行硚口支行代償后有權向陳某追償。國大公司在2017年11月10日為陳某代償1,000元,故國大公司主張該代償款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國大公司僅代償1,000元卻主張違約金11,000元明顯過高,本案違約金應以1,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因此,本院對國大公司主張的違約金11,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國大公司主張其為涉案債權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5,000元,而本案債權數(shù)額僅1,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眹蠊疚床扇∵m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故本院對國大公司要求陳某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陳永某為陳某的債務提供反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故陳永某應對陳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償還代償款1,000元;
二、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1,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陳永某對被告陳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元、郵寄費80元,共計305元,由原告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175元,被告陳某、陳永某負擔1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肖珍榮
人民陪審員 周寧
人民陪審員 彭榮
書記員: 尹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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