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張毅
彭松(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陳國云(上海吉亞律師事務所)
原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回天膠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回天新材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qū)航天路7號。
法定代表人章鋒,
委托代理人張毅,回天新材料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陳國云,上海吉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與被告楊某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被告楊某某在江蘇四葉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楊某某在江蘇四葉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查封、凍結期間不得轉讓、質押、拍賣。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后,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楊某某在江蘇四葉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查封、凍結期間不得轉讓、質押、拍賣。
審判長:魏俊
審判員:楊斌福
審判員:任僑
書記員:張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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