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嘉利行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門市西湖路天門CBD建設銀行五樓。
法定代表人:張靚,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婷,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工商戶,住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華平,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湖北嘉利行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嘉利行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糾紛已協(xié)商解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嘉利行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400元,減半收取計1700元,由原告湖北嘉利行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譚江波 人民陪審員 周洪兵 人民陪審員 駱 斌
書記員:李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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