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漢南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聶劍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金橋,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代為調(diào)查、提供證據(jù),代為出庭,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上訴,申請執(zhí)行,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0日,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湖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品駿物流公司”)與被告蔡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品駿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金橋及被告蔡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品駿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告無需支付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2805.92元、貨物預付款1500元、墊付費用1000元,確認原、被告勞動關系尚未解除;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蔡某某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期限為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因蔡某某從2017年8月9日后未來公司做考勤,8月15日來原告處做了一個面談記錄,8月20日堵了原告公司站點,原告并未對其做開除處理,其若不想來公司上班,應該做好工作交接手續(xù)。原告從未向蔡某某收取任何貨物預付款,反而是蔡某某在工作過程中,私下收取其他快遞公司的押金2000元,蔡某某并未替原告墊付任何費用,其所說墊付費用1000元,需提供裝修申請流程的流程表才能證明。
被告蔡某某辯稱,黃梅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是合理合法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日常工作面談記錄表。該證據(jù)能證實原、被告之間就工作問題進行交流溝通及被告收取其他快遞公司(宅急送)2000元未上報的事實。2、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兩份。該證據(jù)只能證實原、被告之間因工作發(fā)生糾紛的事實。3、個人參保證明。該證據(jù)能證實原告為被告繳納社保費至2017年8月25日的事實。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如下事實:被告蔡某某與原告品駿物流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招聘被告為原告公司普通員工,工作期限從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工資標準(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為1550元月,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支付。合同簽訂后,被告即入原告處工作,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資三次,分別為2806.61元(2017年4月12日至4月25日)、5071.05元(2017年4月26日至5月25日)、8382.85元(2017年5月26日至6月25日)。原、被告雙方因工作問題發(fā)生矛盾,被告蔡某某從2017年8月9日后未到公司做考勤,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溝通。之后,被告蔡某某一直未到原告處上班。被告蔡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黃梅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申請人(被告)與被申請人(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存在勞動關系、被申請人(原告)支付申請人(被告)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8月21日工資13000元、被申請人(原告)返還申請人(被告)畢業(yè)證學位證等相關材料、被申請人(原告)向申請人(被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8000元整、被申請人(原告)退還申請人(被告)工資抵扣款1500元、被申請人(原告)報銷申請人(被告)墊付的1000元費用、被申請人(原告)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申請人(被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zhuǎn)移手續(xù)。2017年11月20日,黃梅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作出(2017)梅勞人裁字第037號裁決書,裁決“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2805.92元;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拖欠的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8月14日的工資6935.66元。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以工資抵扣的貨物預付款1500元整。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安裝門頭廣告及監(jiān)控墊付的1000元整。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7年8月15日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6、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上述被申請人(原告)應支付的款項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以現(xiàn)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痹娌环摬脹Q,遂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原告無需支付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2805.92元、貨物預付款1500元、墊付費用1000元,確認原、被告勞動關系尚未解除;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另查明,原告已在黃梅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仲裁過程中將被告畢業(yè)證學位證的復印件退還給被告。
本院認為,1、關于原告是否應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資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薄豆べY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币螂p方之間勞動合同已實際終止,故原告應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2017年6月26日至8月14日工資6935.66元(7月份工資3381.66元+8月份(2017年7月26日至8月14日)工資3554元[(5071.05元+8382.85元+3381.66元)÷3個月÷30天×19天]。2、關于原告是否應向被告支付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及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2805.92元(5071.05元+8382.85元+3381.66元)÷3個月×0.5。3、關于原告是否應退還被告工資抵扣貨物預付款1500元及報銷被告墊付安裝門頭廣告及監(jiān)控的費用1000元問題。因上述費用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屬勞動法調(diào)整的范疇,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可另行主張。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由原告湖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被告蔡某某的工資6935.66元。
三、由原告湖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蔡某某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2805.92元。
四、駁回原告湖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限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湖北品駿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黎利華
審判員 宛燕
審判員 陳志標
書記員: 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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