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光榮路特1號百佳豪庭E3棟1605室。
法定代表人:胡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國慶,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具體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曾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區(qū),現(xiàn)住孝感市(孝感市寶成路)。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曾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2598元,依法減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宋漢軍
書記員:楚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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