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君安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蘄春建材裝飾城八號樓。
法定代表人:董雷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劍波,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湖北君安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余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君安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湖北君安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4772元,減半收取計2386元,由湖北君安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學兵
書記員: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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