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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合和某某玻璃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被告):湖北合和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應城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體育場路南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81685628481X。法定代表人:王仕青,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宗毅、胡青,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調(diào)查、提交證據(jù),代為答辯、申請回避,代為調(diào)解,代為簽收和簽署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被告(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合和公司訴(辯)稱:合和公司系2009年3月16日依法設立的公司法人,劉某某為公司設立之初的3名股東之一,2012年12月21日公司股東變更為王仕青、劉某某2人。劉某某作為公司僅有的2名投資人和股東是合和公司經(jīng)營和管理的決策者和負責人,對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和盈虧負責,公司與劉某某之間無隸屬、管理和被管理關系,雙方之間應不構成勞動關系。劉某某因其出資和股東身份一直為公司總經(jīng)理和實際負責人,基于股東合作協(xié)議和公司章程,參與并直接負責公司的經(jīng)營和管理,并非公司聘請或者外聘的“職業(yè)經(jīng)理人或高管”。因劉某某股東身份和職位的特殊性,其獲得的“工資報酬”完全是基于其出資、投資的收益和日常補償,并非因付出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其每月工資3萬元不是事實。因劉某某在2016年11月8日故意損壞公司設備給公司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導致股東合作經(jīng)營無法繼續(xù),雙方已于2016年11月12日就合作、股權轉讓等達成書面協(xié)議,明確約定在付清相應款項后,雙方關系終止,公司債權債務與劉某某無關,劉某某退出公司經(jīng)營管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擾或破壞影響公司的經(jīng)營,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該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仕青已支付劉某某790萬元的高額價款,劉某某無理由再訴求任何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根據(jù)公司章程的約定,劉某某作為總經(jīng)理對公司的經(jīng)營和管理負責,其職權包含負責公司內(nèi)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基本管理制度、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對其他人員的管理等。即使認定公司需簽訂勞動合同,相應的管理責任和職責也在于劉某某,不應歸責于合和公司。綜上,合和公司認為,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現(xiàn)起訴請求認定合和公司與劉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無需向劉某某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補償金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并依法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被告(原告)劉某某(辯)訴稱:1.劉某某雖然是合和公司的股東但同時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法律上并不禁止股東是公司高管也不禁止股東成為公司員工。劉某某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與其他職工一樣,公司按月發(fā)放了工資。多年來,劉某某雖任職高管,但與公司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合和公司在勞動仲裁過程中對此是認可的,只是認為劉某某的月工資應為5000元。2.合和公司認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終止了包括勞動關系在內(nèi)的所有關系沒有依據(jù)。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內(nèi)容中雖約定劉某某不享受股東權益,但是勞動關系并沒有涉及?,F(xiàn)合和公司單方面違約解除勞動合同,依法劉某某應享有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相關權益,請求駁回合和公司的訴訟請求。劉某某是于2009年2月到合和公司上班至2016年11月底,職務是公司總經(jīng)理,每月工資為3萬元。2016年11月,劉某某將其持有的合和公司股份轉讓給股東王仕青后,合和公司以劉某某已退出股東身份為由,解除了與劉某某的勞動合同,不安排其上班也未發(fā)放工資,且合和公司至今也未為劉某某辦理社會保險,而由劉某某個人在繳納保險費用。據(jù)此,因合和公司既未與劉某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損害了劉某某的合法權益?,F(xiàn)請求:1.判令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24萬元。2.判令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6萬元。3.判令支付失業(yè)保險金。4.判令合和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庭審中,劉某某將其訴訟請求更改為:1.判令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24萬元并支付賠償金24萬元,合計48萬元(3萬元×8年×2)。2.判令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3萬元(3萬元×11個月)。3.判令合和公司支付應承擔的繳納社會保險費10萬元(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合和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合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擬證明合和公司的基本情況。2.合和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公司變更通知書。擬證明⑴劉某某系公司設立之初的3名股東之一,2012年12月21日合和公司股東變更為劉某某和王仕青2人;⑵根據(jù)公司章程,劉某某作為股東和出資人享有公司資產(chǎn)收益、重大決策和經(jīng)營管理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⑶劉某某基于其股東和出資人身份,代表股東作為公司總經(jīng)理、監(jiān)事,全權負責和參與公司的各項管理,其職權包含主持、組織生產(chǎn)經(jīng)營、擬定和制定公司內(nèi)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基本管理制度、具體規(guī)章和對公司其他管理人員的管理、聘任或解聘等。3.合和公司2011年1月、2月,2012年11月、12月,2016年6月、9月職工考勤表。擬證明劉某某主管公司職工的考勤記錄和簽到,公司簽到和職工工作記錄考勤表中職工姓名沒有劉某某,其不參與公司考勤,不是職工,不接受公司管理,與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4.職工社會保險付款申請單及相應繳納單據(jù)和憑證。擬證明劉某某作為公司股東和總經(jīng)理,主管公司財務和職工的社會保險費審批、支付,其知道公司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因其明知個人與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知道和認可公司不需為其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5.湖北銀行通用憑證。擬證明劉某某所訴稱的3萬元工資是由公司大股東王仕青轉賬支付,并非公司支付,其性質(zhì)是基于劉某某股東身份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總經(jīng)理職務獲得的投資收益和日常補償費用,不是勞動報酬和工資。6.簽名備案證明。擬證明劉某某于2009年11月1日在公司備案,其在公司簽名改為“劉民智”,劉某某和“劉民智”簽名同為1人。7.證人證明2份(證人已出庭)、視頻監(jiān)控資料、坯板入庫清單和晶化產(chǎn)量明細。擬證明2016年11月8日劉某某先破壞公司監(jiān)控攝像頭,然后到晶化控制室對晶化儀表等設備進行破壞性操作,導致晶化窯生產(chǎn)一天半廢品,給公司造成重大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低于186552.5元(成本價)。8.股權轉讓協(xié)議。擬證明2016年11月12日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王仕青與劉某某就雙方股權、合作等達成書面協(xié)議,明確約定在付清相應款項后,雙方關系終止,公司債權債務與劉某某無關,劉某某退出公司經(jīng)營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擾或破壞影響公司的經(jīng)營,雙方互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該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仕青已付清了高達790萬元的協(xié)議款。9.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裁決書、送達回執(zhí)、訴訟費票據(jù)。擬證明合和公司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和公司的起訴程序合法。對合和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劉某某質(zhì)證認為,證據(jù)1無異議。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但劉某某與合和公司存在著另一層勞動關系。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雖然考勤表中的職工欄沒有劉某某的名字,但考勤表中劉某某的審核簽名可證明劉某某每天都在公司上班。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社會保險未繳納的原因是王仕青不同意,所以自己只能另在武漢辦理繳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但劉某某的月工資應為3萬元,其中2.5萬元左右是通過王仕青的賬戶打款支付的,該工資在公司的財務上辦理了手續(xù),且在工資補貼表上有本人簽字。證據(jù)6無異議。證據(jù)7證人所作的證言是虛假的,且與合和公司有利害關系,證言不可信,其本人沒有故意破壞監(jiān)控攝像頭并做出對公司有害的事情。至于損失,公司生產(chǎn)產(chǎn)生損失是經(jīng)常的,并不能證明是由劉某某本人造成的。證據(jù)8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是劉某某與公司簽訂的,而是個人之間簽訂的,該協(xié)議中沒有說到劉某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據(jù)9無異議。劉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劉某某身份證。擬證明劉某某身份信息。2.合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擬證明合和公司的主體資格。3.工資明細及工資補貼表、電子郵件財務報表。擬證明⑴劉某某月工資為3萬元,其中工資卡上公司每月發(fā)放5000元,另轉賬發(fā)放2.5萬元,合計3萬元;⑵電子郵件附件內(nèi)容中的財務報表記載了公司所有人的工資,其中劉某某補貼工資每月2.5萬元,充分證明劉某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4.社保繳納憑證。擬證明社保都是由劉某某個人在承擔,公司對應繳納的部分沒有盡到義務。5.勞動仲裁裁決書。擬證明雙方因勞動爭議進行了裁決。對劉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合和公司質(zhì)證認為,證據(jù)1、證據(jù)2無異議。證據(jù)3工資明細中的金額數(shù)無異議,但不屬于勞動報酬;工資補貼表因沒有原件其真實性無法核對;電子郵件財務報表和工資補貼表中的金額均不是由公司支付給劉某某的,而是由王仕青轉賬支付的,該費用屬于股東參與經(jīng)營管理的投資收益和日常補貼,不屬勞動報酬和工資。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正因為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所以劉某某才在武漢自己辦理了社會保險。證據(jù)5無異議。本院對上述當事人各方真實性均無異議的證據(jù),認為可作為查明本案事實的證據(jù)予以采信,至于其中雙方訴爭的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查明的事實予以綜合評判。對合和公司所舉證據(jù)7中的證人證言,結合視頻監(jiān)控資料所錄制的場景,可證明在2016年11月8日下午4時左右,劉某某確實到過合和公司的晶化控制室,并手用器物將室內(nèi)的監(jiān)控攝像頭所錄制的方位實施了破壞,對該2份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對坯板入庫清單和晶化產(chǎn)量明細所要證明的經(jīng)濟損失金額,因系合和公司的單方制作,無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經(jīng)審理查明:合和公司系一家從事微晶玻璃制造、銷售及特種玻璃研究、開發(fā)的企業(yè)。該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由王仕青、米佳清、劉某某3人出資設立。公司成立后,劉某某作為公司管理人員,一直參與公司管理工作,合和公司與劉某某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12年12月10日合和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由原來的3名股東經(jīng)工商變更登記為2名股東,即王仕青、劉某某,變更后的合和公司股東王仕青占股75%、股東劉某某占股25%。王仕青繼續(xù)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某擔任公司總經(jīng)理。公司管理上,王仕青主管銷售,劉某某主管生產(chǎn)技術、采購及日常財務。其中,對于合和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務工作,劉某某自認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負責,但需經(jīng)由其同意。對于每月應為公司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劉某某承認均需由其簽字審批同意后方才支付。對于合和公司員工日常上班的管理,劉某某自認其并不參與日常上班打考勤,但其每天都到公司進行監(jiān)督。劉某某主張合和公司每月向其銀行賬戶發(fā)放工資5000元,為避交個人所得稅,合和公司每月另向其現(xiàn)金發(fā)放2.5萬元作為工資補貼,故合和公司每月向其合計發(fā)放的工資為3萬元,雙方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對此,劉某某提交了加蓋有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行印章的“對私儲蓄賬戶明細賬”流水(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和“工資補貼表”(2016年1月份至4月份),以及合和公司財務會計每月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fā)送的“資金日報表”(僅提供了2016年10月份的)予以證明。其中“工資補貼表”中顯示股東王仕青、劉某某每月的工資補貼均為2.5萬元,公司其他6名管理人員的補貼則為500元至2500元不等。合和公司對支付給劉某某上述款項的數(shù)額未提異議,但認為合和公司與劉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理由是,劉某某主張的所謂“工資”應屬于公司章程賦予股東權利和義務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和補償性費用等,并非對應的勞動報酬。并且,另發(fā)放給劉某某的現(xiàn)金2.5萬元也并非是由公司直接支付,而系股東王仕青個人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是工資。本院對合和公司每月支付給劉某某5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合和公司所主張的另由王仕青個人銀行賬戶轉賬支付給劉某某2.5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2016年11月12日,劉某某與王仕青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主要約定劉某某將其持有的合和公司25%股權作價790萬元全部轉讓給王仕青,轉讓后劉某某退出公司經(jīng)營管理。其中,該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王仕青收購劉某某股權后,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與劉某某無關;第四條第2項約定,王仕青在支付首付款100萬元后,本合同生效,劉某某隨即退出公司經(jīng)營管理,劉某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阻擾或破壞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否則,視為劉某某違約;第四條第5項約定,雙方前期糾紛均予諒解,雙方互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上述《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轉讓款履行后,劉某某于2016年11月底離開合和公司,隨后其于2017年3月10日以被迫轉讓股份,公司拒絕讓其進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裁決1.合和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賠償金;2.合和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合和公司支付失業(yè)保險金及賠償其社會保險費。應城市勞動人事仲裁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應勞仲案字〔2017〕001號裁決書,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80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5000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合和公司、劉某某均不服該仲裁裁決,遂訴至本院。另查明,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之前的2016年11月8日下午4時左右,劉某某曾到過合和公司的晶化控制室,手用器物將室內(nèi)的監(jiān)控攝像頭錄制方位實施了破壞(監(jiān)控錄像證實)。對此節(jié)事實,合和公司認為,劉某某的上述行為是對晶化控制室的儀表設備實施了破壞性操作,導致晶化窯生產(chǎn)出一天半廢板,給公司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達18萬余元(成本價),即使法院認定雙方存在有勞動關系,合和公司也有權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動關系。劉某某則對其實施破壞的事實予以否認,對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也不予認可。還查明,合和公司一直沒有為劉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某本人已在武漢市有關社會保險部門自行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xù)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原告(被告)湖北合和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和公司)與被告(原告)劉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分別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將(2017)鄂0981民初1367號并入本案一并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合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青,被告(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某某作為股東、總經(jīng)理與合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若存在勞動關系合和公司是否應向劉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支付劉某某工作期間應由合和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損失。對此,本院評判如下:雖然劉某某主張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兼具股東身份并無禁止性規(guī)定,但作為公司股東兼總經(jīng)理身份的劉某某與合和公司之間是否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尚需結合本案中的相關證據(jù)和事實認定予以評判,且該判斷標準應嚴于勞動法對普通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根據(jù)原、被告的舉證以及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劉某某與合和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理由是:首先,無證據(jù)證明劉某某與合和公司雙方有建立實際意義上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合同應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雙方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劉某某系合和公司設立之初的3名投資人之一及股東,2012年12月10日該公司登記變更股權后,劉某某占股25%,擔任公司的總經(jīng)理,另一股東王仕青占股75%,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分工上,由王仕青主管銷售;劉某某主管生產(chǎn)技術、采購及公司財務。同時,合和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公司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審批工作也由劉某某負責管理。自2009年合和公司成立以來直至2016年11月份劉某某離開公司,其作為合和公司股東,一直參與公司有關事務的管理工作。在此期間,尤其是劉某某作為總經(jīng)理在管理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其他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審批期間,其也并未提出過要求與合和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且其本人也是自行在武漢市辦理了社會保險。庭審中,劉某某雖然抗辯其曾與公司有過口頭約定,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劉某某在不能舉證證明其與合和公司之間曾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且合和公司也不認可的情況下,本院對劉某某單方認為已與合和公司建立有勞動關系合意的主張,難以采信。其次,劉某某與合和公司公司之間亦不符合成立勞動關系的特征。人格和經(jīng)濟的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系最主要的本質(zhì)要件,該本質(zhì)在于勞動者給付勞動的“不自由”和不承擔雇主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風險。本案中,劉某某是合和公司的投資人之一、股東兼總經(jīng)理,處于領導和管理公司的地位,而不是處于普通勞動者被管理的弱勢地位,其地位屬雇主及雇主代表。這一事實,從劉某某自認其并不參與公司日常上班打考勤,其管理著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其他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審批等事實中可以證實。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通過審查劉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其僅是提供合和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資”并以此來證明與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而無其他關鍵證據(jù)。本院認為,勞動法所指的工資應當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力后的對價,所對應的是一般意義上勞動力支出后的勞動報酬。劉某某主張其每月工資為3萬元,該數(shù)額明顯超出了合和公司其他員工(包括6名管理人員)以及本地普通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劉某某作為合和公司的總經(jīng)理,其與公司之間應系聘任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第10號指導性案例中有明確解答“經(jīng)理之所以能夠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能夠對外進行交易行為,是源于董事會的聘任,董事會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質(zhì)即是委托合同,基于該委托而使經(jīng)理人擁有經(jīng)理的身份,授權其行使各種職權”),屬雇主代表。劉某某雖然有付出勞動力,但其每月獲得的所謂“工資”,既不同于投資者的投資收益,也不同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定性為委托經(jīng)營關系中的經(jīng)營薪酬收入。劉某某若與合和公司之間為薪酬收入發(fā)生了爭議,應適用民商法處理,而不能根據(jù)勞動法對普通勞動者的傾斜性特殊保護,適用勞動法來主張權利。否則,與其均為雇主的另一股東、合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仕青同樣每月也獲得有“工資”,是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也構成了勞動關系呢。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chǎn)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故劉某某僅憑合和公司向其發(fā)放了“工資”為由,主張與公司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合和公司請求認定公司與劉某某不構成勞動關系的主張,予以支持。最后,從劉某某與王仕青于2016年11月1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內(nèi)容中看,雙方已明確約定在王仕青收購劉某某股權后,合和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與劉某某無關;劉某某隨即退出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雖然該協(xié)議是兩股東之間就股權轉讓達成的約定,但其中部分條款為第三人合和公司設定了權利,屬于獨立的為他人利益條款。該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共同遵守。在合和公司將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作為證據(jù)提交并對該權利內(nèi)容認可的情況下,劉某某現(xiàn)以其享有對合和公司的勞動債權為由主張權利,屬違反了上述股權轉讓后合和公司所有債權債務與其無關的約定。因此,劉某某提起本案勞動爭議屬違反了合同約定,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合和公司主張劉某某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之前的2016年11月8日下午4時左右,劉某某曾到過合和公司的晶化控制室,手用器物將室內(nèi)的監(jiān)控攝像頭錄制方位實施了破壞,造成合和公司重大損失。即使法院認定構成勞動關系,合和公司亦有權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見,對此本院不作評判。綜上,劉某某無證據(jù)證明與合和公司之間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且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必備實質(zhì)要件,并且也不符合有關合同的約定,本案對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對合和公司請求確認與劉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的訴訟主張,依法予以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湖北合和某某玻璃有限公司與劉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湖北合和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無需向劉某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二、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湖北合和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和劉某某各負擔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36;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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