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古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連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瑾,上海建緯(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冰,上海建緯(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鳳某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吉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雷新華,湖北諾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祥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晏艟,系公司員工。
被告襄陽中瑞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莊中竹,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志全,公司員工。
原告湖北古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某公司)訴被告湖北鳳某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某某公司)、武漢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本院依被告鳳某某公司申請追加襄陽中瑞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達公司)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原告古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瑾、張冰,被告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吉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新華,被告大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艟、被告中瑞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志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第一、關(guān)于原告古某公司與被告鳳某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是否生效的問題。
本案中,被告大通公司將位于東西湖區(qū)銀潭路東、馬池路南約58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quán)出租給被告鳳某某公司投資建設汽車4S店,并代辦了案涉工程即汽車維修及電子產(chǎn)品生產(chǎn)項目1號廠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被告鳳某某公司將相關(guān)工程發(fā)包給原告古某公司承建。原告古某公司遂于2014年10月10日進場施工,同年11月10日基礎工程完工,同年11月18日辦理地基與基礎工程結(jié)構(gòu)驗收。審理中,被告鳳某某公司辯稱其與原告古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因被告大通公司未簽字蓋章故未生效。本院認為,首先,雖然原告古某公司與被告鳳某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中約定合同經(jīng)原告古某公司、被告鳳某某公司及大通公司簽字蓋章后生效,但該合同的內(nèi)容并不涉及大通公司的權(quán)利義務;其次,被告大通公司雖未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1號廠房的施工許可證系被告大通公司代辦,且被告大通公司亦參與了1號廠房地基與基礎工程結(jié)構(gòu)驗收,可見被告大通公司對原告古某公司系1號廠房的施工單位以及原告古某公司已完成1號廠房基礎工程的事實是明知的,且庭審中被告大通公司亦明確表示其對該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予以認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钡囊?guī)定,可認定原告古某公司與被告鳳某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成立并生效。
第二、關(guān)于被告鳳某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違約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古某公司依約完成了基礎工程施工,并于2014年11月18日辦理地基與基礎工程結(jié)構(gòu)驗收,被告鳳某某公司應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100萬元。事實上,被告鳳某某公司并未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反而將案涉項目轉(zhuǎn)讓給被告中瑞達公司,其雖與被告大通公司、中瑞達公司簽訂三方協(xié)議約定其與原告古某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由被告中瑞達公司繼承,但其并未征得原告古某公司同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zhuǎn)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quán)人同意。”的規(guī)定,該三方協(xié)議對原告古某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三方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鳳某某公司在收到被告中瑞達公司支付的項目轉(zhuǎn)讓費260萬元后已實際退出該項目,致使其與原告古某公司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無法繼續(xù)履行,導致原告古某公司被迫停工,被告鳳某某公司的行為已構(gòu)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關(guān)于被告鳳某某公司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被告鳳某某公司違約造成原告古某公司停工五個月左右,其應賠償原告古某公司停工期間的損失。本案中,原告古某公司主張其停工期間的損失共計107萬元,包括借款利息損失309,000元、賠償勞務公司誤工、鋼管延長租期和銹損、木方及模板損失64萬元、鋼結(jié)構(gòu)施工承包合同解除違約金99,000元、活動房租賃合同解除違約金8,640元、因停工造成采購的水泥過期損失18,000元。本院認為,1、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已超出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款100萬元,且借款利率高于年利率24%;2、勞務公司誤工、鋼管延長租期和銹損、木方及模板損失雖有賠償協(xié)議及收款收據(jù)為證,但因收據(jù)的金額為23萬元、8萬元、5萬元、4萬元不等,并非正規(guī)發(fā)票,且大金額的收據(jù)無相應銀行憑證佐證;3、雙方雖約定鋼結(jié)構(gòu)施工承包合同解約違約金為99,000元,但原告古某公司僅提供了4萬元的收款收據(jù);4、關(guān)于活動房租賃合同違約金,因活動房起租時間為2014年5月1日,而案涉工程開工時間為2014年10月,上述活動房是否用于案涉工程不能確定;5、關(guān)于水泥款損失,因原告古某公司同時承建2、4號廠房,不能證明原告古某公司購買的水泥系用于案涉工程且已過期。鑒于此,本院認為,原告古某公司停工期間的損失確實存在,但金額難以確定,可參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中“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超過10個工作日,乙方有權(quán)停工并向甲方索賠工程總造價的10%作為違約金”予以認定,計款639,369.27元。另,原告古某公司本案中還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鑒于其已向被告鳳某某公司主張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且損失賠償金遠高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故其又要求被告鳳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關(guān)于被告大通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古某公司與被告鳳某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中雖約定大通公司簽字蓋章后合同才生效,但該合同的內(nèi)容并不涉及被告大通公司的權(quán)利義務,被告大通公司并非合同相對人,亦非案涉工程的發(fā)包方,故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古某公司與被告鳳某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合法有效,原告古某公司依約完成了基礎工程施工后,被告鳳某某公司應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100萬元,被告鳳某某公司怠于付款,且未經(jīng)原告古某公司同意將案涉項目轉(zhuǎn)讓給被告中瑞達公司,造成原施工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導致原告古某公司停工,被告鳳某某公司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依法賠償原告古某公司停工期間的損失。故對原告古某公司要求被告鳳某某公司賠償損失107萬元和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在639,369.27元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古某公司要求被告大通公司承擔共同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鳳某某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湖北古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損失639,369.27元;
二、駁回原告湖北古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88元(原告湖北古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湖北鳳某某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屠俊霞 人民陪審員 王 紅 人民陪審員 陳 剛
書記員:陳利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