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博某物業(yè)有限公司(現更名:湖北博某物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建勛,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江春、劉海斌,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博某物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楊某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博某物業(y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楊某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湖北博某物業(yè)有限公司在本院審理期間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博某物業(yè)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楊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8元,本院減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湖北博某物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婭
書記員:梁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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