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博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劍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榮華、肖威,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江城新大班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軍,執(zhí)行董事。
原告湖北博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某公司)與被告武漢江城新大班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博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大班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原告博某某公司與被告新大班公司簽訂《輕質節(jié)能條板銷售安裝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原告博某某公司承攬被告新大班公司坐落于武漢市江漢區(qū)漢口火車站金墩街的新大班工程項目,工程總價款為200536.2元;被告新大班公司員工冷凡超為項目總負責;被告新大班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合計總金額的日千分之五計算,向原告博某某公司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博某某公司依約進場進行施工。2012年10月12日,被告新大班公司的項目總負責人冷凡超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工程完工并通過驗收。被告新大班公司未向原告博某某公司付清工程款,截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新大班公司尚欠工程款35536.11元。原告博某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博某某公司提供的《輕質節(jié)能條板銷售安裝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單、對賬單、銀行流水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審查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輕質節(jié)能條板銷售安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博某某公司依約履行了工程施工的義務,被告新大班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故原告博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新大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訴請,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大班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原告博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新大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具有合同依據(jù),本院一并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江城新大班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償付原告湖北博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35536.11元;
二、被告武漢江城新大班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博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利息(以欠款為基數(shù),自2013年4月1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標準計算)。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8元、其他訴訟費用40元,合計828元由被告武漢江城新大班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湖北博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已預付本院,被告武漢江城新大班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應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湖北博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軍華 人民陪審員 周漢云 人民陪審員 涂金山
書記員:袁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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