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
何進杰(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
林穎(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
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陶長喜(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
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
丁晴(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
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小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進杰,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穎,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武漢新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科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長喜,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增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穎,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晴,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某公司)與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眾科公司)、第三人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喻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09年12月7日本案中止審理。中止事由消除后,于2013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進杰、林穎,被告眾科公司委托代理人陶長喜,第三人喻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中止審理及司法鑒定期間按規(guī)定已在審限中扣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開庭質證,華某公司及喻某公司對上述鑒定結論均無異議。眾科公司對湖北省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報告》沒有異議,但對中天世紀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作出的《華某公司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咨詢報告書》及北京中迪信眾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預算書》均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對湖北省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報告》,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中天世紀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作出的《華某公司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咨詢報告書》及北京中迪信眾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預算書》,雖然眾科公司不予認可,但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和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上述兩份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即本案所涉工程的修復費用為7758424.97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20日,眾科公司與喻某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意向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眾科公司承包圣寶龍產業(yè)園綜合樓(即華某公司綜合樓)土建等建設工程;工期從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2月20日;本協(xié)議簽訂后,眾科公司即向喻某公司繳納150萬元工程保證金,待眾科公司施工人員及設備進場后三日內,喻某公司即返還100萬元給眾科公司,余下50萬元保證金在眾科公司施工至±0完工,經喻某公司驗收合格后一次性退還給眾科公司(均不計息)等。協(xié)議簽訂后,眾科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向喻某公司交付工程保證金150萬元。
2007年4月21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協(xié)議》,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是:工期為10個月,2007年5月10日前開工,2008年3月30日竣工。工程總承包包干價2400萬元整,未計入部分的工作內容(詳見附表)不在包干價范圍之內,包干價內容以外的增加部分和變更部分按簽證的工作量依據(jù)湖北省2003年定額(二級二類)計取直接費及各種費率、價差。甲方(喻某公司)履行意向協(xié)議后,乙方(眾科公司)愿先墊資金將本工程建設至±0,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價中的300萬元,二層主體完工付200萬元,以后每層主體完工付100萬元,主體封頂付至工程總造價的50%等。違約責任的約定是:甲方若主體封頂時未能按期撥付工程款,乙方愿意幫助甲方融資,但甲方必須提供貸款所需相關手續(xù),若乙方所融資達到2000-3000萬元的額度,甲方應將乙方的工程款付至95%。乙方在施工中若因自身經濟實力不足而造成在建工程停工,自停工之日起超過30天內尚未恢復正常施工,視為自動放棄承包該項目的一切權利,同時無條件退場,乙方承擔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007年4月24日眾科公司和喻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按《工程承包協(xié)議》,工期確定為2007年5月18日至2008年3月18日,合同一次性包干價為2400萬元,工程款計算、支付方式均按《工程承包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在合同簽章處注明:請貴單位將工程款撥入我公司賬戶內,否則我公司對該工程不負任何責任。2007年6月2日喻某公司又收取眾科公司100萬元工程保證金。2007年7月19日,眾科公司進入施工場地,該工程開工。喻某公司收取的眾科公司250萬元工程保證金至今未退。
2007年8月8日,武漢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武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在其網站上發(fā)布眾科公司中標公告。同時,華某公司向眾科公司送達了華某公司綜合樓《中標通知書》。8月12日眾科公司與喻某公司再次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合同中約定事項,與2007年4月24日眾科公司和喻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比較,除工期調整為2007年8月18日至2008年5月18日,合同總價款調整為2452.65萬元外,其余內容一致。工程承包范圍為:按武漢市中天世紀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綜合樓圖紙并經圖審辦審核蓋章的圖紙為依據(jù),具體施工內容詳見補充合同、《工程承包協(xié)議》。該份合同上發(fā)包人為喻某公司,承包人為眾科公司,在合同的簽章處發(fā)包人一欄中加蓋的是華某公司公章。
工程施工期間,由于圖紙變更、管理混亂、工程款支付、工程質量等原因,工程出現(xiàn)幾次停工。2008年4月30日,眾科公司(乙方)與喻某公司(甲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其主要內容包括:一、變更及增加工程價:由于圖紙變更,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對工程主體增加層依據(jù)湖北省2003年定額(二級二類)計取直接費和各項費率、價差,并且按照增加層的工程量總價款的70%支付給乙方,此款在《工程承包協(xié)議》約定的包干價之外,給付時間與工程主體同步支付。二、鋼材差價調整:由于在施工過程中遇鋼材價格上漲,原購進的鋼材按照原協(xié)議約定價格執(zhí)行,甲方同意給予增補差價計幣10萬元。從本補充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所購進的鋼材甲方同意按照市場信息價據(jù)實給予增補,但乙方必須以文字形式通知甲方現(xiàn)場簽證驗收。三、工程款的支付和竣工決算:按照原《工程承包協(xié)議》約定履行,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所有的工程款必須直接給付到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擅自扣除乙方應付材料款(其中商混工程款由甲方按照乙方與商混站簽定的供貨合同約定在工程進度款中代扣)。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權停工,并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四、工程進度: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在2008年9月30日完成全部合同內容。乙方必須保證在承諾的時間內完成全部工程,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涉案工程建設至±0的時間無法確認,雙方確認工程四層封頂時間為2008年11月28日,同日,工程再次停工至今。2009年6月24日,眾科公司退出施工現(xiàn)場。經中競發(fā)(北京)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眾科公司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價為17797007.91元。
另查明:華某公司已取得涉案工程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該項目至今未取得施工許可證。
2006年3月30日,喻某公司與華某公司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華某公司將本案所涉土地租賃給喻某公司使用,由喻某公司負責投資建設等。庭審中,華某公司認可其為該項目的實際建設方,喻某公司系受其委托與眾科公司簽訂相關的施工合同。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 ?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本案中,華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建設主體。喻某公司受華某公司委托與眾科公司分別于2007年4月21日簽訂《工程承包協(xié)議》,于2007年4月24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眾科公司在同年7月份即進場施工。同年8月,華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招標后,于8月8日向眾科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8月12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上述合同簽訂的時間順序及實際履行情況,均表明華某公司在進行招投標之前,不僅委托喻某公司與眾科公司進行了實質性談判,而且還先行確定了工程承包人,并簽訂了相關合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案所涉合同均為無效。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眾科公司承建的華某公司綜合樓項目,在工程未竣工的情況下已自行退場,經鑒定,該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因眾科公司已退場,直接承擔修復義務已不可能,但對工程修復產生的費用,應由眾科公司承擔。本院認定北京中迪信眾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作出的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預算工程總造價7758424.97元,作為本案所涉工程修復費。故華某公司請求眾科公司賠償由于工程質量問題給其造成損失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華某公司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費用7758424.97元;
二、駁回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1800元,由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各負擔80900元,司法鑒定費522083元,由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帳號:052101040020201,并在銀行憑據(jù)用途欄內簡要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對湖北省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報告》,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中天世紀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作出的《華某公司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咨詢報告書》及北京中迪信眾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預算書》,雖然眾科公司不予認可,但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和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上述兩份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即本案所涉工程的修復費用為7758424.97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20日,眾科公司與喻某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承包意向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眾科公司承包圣寶龍產業(yè)園綜合樓(即華某公司綜合樓)土建等建設工程;工期從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2月20日;本協(xié)議簽訂后,眾科公司即向喻某公司繳納150萬元工程保證金,待眾科公司施工人員及設備進場后三日內,喻某公司即返還100萬元給眾科公司,余下50萬元保證金在眾科公司施工至±0完工,經喻某公司驗收合格后一次性退還給眾科公司(均不計息)等。協(xié)議簽訂后,眾科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向喻某公司交付工程保證金150萬元。
2007年4月21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協(xié)議》,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是:工期為10個月,2007年5月10日前開工,2008年3月30日竣工。工程總承包包干價2400萬元整,未計入部分的工作內容(詳見附表)不在包干價范圍之內,包干價內容以外的增加部分和變更部分按簽證的工作量依據(jù)湖北省2003年定額(二級二類)計取直接費及各種費率、價差。甲方(喻某公司)履行意向協(xié)議后,乙方(眾科公司)愿先墊資金將本工程建設至±0,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價中的300萬元,二層主體完工付200萬元,以后每層主體完工付100萬元,主體封頂付至工程總造價的50%等。違約責任的約定是:甲方若主體封頂時未能按期撥付工程款,乙方愿意幫助甲方融資,但甲方必須提供貸款所需相關手續(xù),若乙方所融資達到2000-3000萬元的額度,甲方應將乙方的工程款付至95%。乙方在施工中若因自身經濟實力不足而造成在建工程停工,自停工之日起超過30天內尚未恢復正常施工,視為自動放棄承包該項目的一切權利,同時無條件退場,乙方承擔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007年4月24日眾科公司和喻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按《工程承包協(xié)議》,工期確定為2007年5月18日至2008年3月18日,合同一次性包干價為2400萬元,工程款計算、支付方式均按《工程承包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在合同簽章處注明:請貴單位將工程款撥入我公司賬戶內,否則我公司對該工程不負任何責任。2007年6月2日喻某公司又收取眾科公司100萬元工程保證金。2007年7月19日,眾科公司進入施工場地,該工程開工。喻某公司收取的眾科公司250萬元工程保證金至今未退。
2007年8月8日,武漢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武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在其網站上發(fā)布眾科公司中標公告。同時,華某公司向眾科公司送達了華某公司綜合樓《中標通知書》。8月12日眾科公司與喻某公司再次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合同中約定事項,與2007年4月24日眾科公司和喻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比較,除工期調整為2007年8月18日至2008年5月18日,合同總價款調整為2452.65萬元外,其余內容一致。工程承包范圍為:按武漢市中天世紀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綜合樓圖紙并經圖審辦審核蓋章的圖紙為依據(jù),具體施工內容詳見補充合同、《工程承包協(xié)議》。該份合同上發(fā)包人為喻某公司,承包人為眾科公司,在合同的簽章處發(fā)包人一欄中加蓋的是華某公司公章。
工程施工期間,由于圖紙變更、管理混亂、工程款支付、工程質量等原因,工程出現(xiàn)幾次停工。2008年4月30日,眾科公司(乙方)與喻某公司(甲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其主要內容包括:一、變更及增加工程價:由于圖紙變更,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對工程主體增加層依據(jù)湖北省2003年定額(二級二類)計取直接費和各項費率、價差,并且按照增加層的工程量總價款的70%支付給乙方,此款在《工程承包協(xié)議》約定的包干價之外,給付時間與工程主體同步支付。二、鋼材差價調整:由于在施工過程中遇鋼材價格上漲,原購進的鋼材按照原協(xié)議約定價格執(zhí)行,甲方同意給予增補差價計幣10萬元。從本補充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所購進的鋼材甲方同意按照市場信息價據(jù)實給予增補,但乙方必須以文字形式通知甲方現(xiàn)場簽證驗收。三、工程款的支付和竣工決算:按照原《工程承包協(xié)議》約定履行,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所有的工程款必須直接給付到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擅自扣除乙方應付材料款(其中商混工程款由甲方按照乙方與商混站簽定的供貨合同約定在工程進度款中代扣)。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權停工,并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四、工程進度: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在2008年9月30日完成全部合同內容。乙方必須保證在承諾的時間內完成全部工程,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涉案工程建設至±0的時間無法確認,雙方確認工程四層封頂時間為2008年11月28日,同日,工程再次停工至今。2009年6月24日,眾科公司退出施工現(xiàn)場。經中競發(fā)(北京)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眾科公司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價為17797007.91元。
另查明:華某公司已取得涉案工程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該項目至今未取得施工許可證。
2006年3月30日,喻某公司與華某公司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華某公司將本案所涉土地租賃給喻某公司使用,由喻某公司負責投資建設等。庭審中,華某公司認可其為該項目的實際建設方,喻某公司系受其委托與眾科公司簽訂相關的施工合同。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 ?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本案中,華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建設主體。喻某公司受華某公司委托與眾科公司分別于2007年4月21日簽訂《工程承包協(xié)議》,于2007年4月24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眾科公司在同年7月份即進場施工。同年8月,華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招標后,于8月8日向眾科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8月12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上述合同簽訂的時間順序及實際履行情況,均表明華某公司在進行招投標之前,不僅委托喻某公司與眾科公司進行了實質性談判,而且還先行確定了工程承包人,并簽訂了相關合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案所涉合同均為無效。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眾科公司承建的華某公司綜合樓項目,在工程未竣工的情況下已自行退場,經鑒定,該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因眾科公司已退場,直接承擔修復義務已不可能,但對工程修復產生的費用,應由眾科公司承擔。本院認定北京中迪信眾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作出的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預算工程總造價7758424.97元,作為本案所涉工程修復費。故華某公司請求眾科公司賠償由于工程質量問題給其造成損失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華某公司綜合樓加固修復工程費用7758424.97元;
二、駁回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1800元,由原告湖北華某集團有限公司、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各負擔80900元,司法鑒定費522083元,由被告眾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周冰
審判員:林宏文
審判員:陳敏
書記員: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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