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營業(yè)場所,湖北省十堰市市委大院9號樓。
代表人劉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合村,湖北天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出庭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靳某某。
原告湖北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源建筑十堰分公司”)訴被告靳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華源建筑十堰分公司對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十人社工傷認字(2013)161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于2014年4月18日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xiàn)已被該院受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提出調(diào)解,本院依法扣除審限60天。
本院認為,對于本案涉及的被告靳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的判決,取決于被告靳某某與原告華源建筑十堰分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即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十人社工傷認字(2013)161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合法有效,現(xiàn)原告華源建筑十堰分公司就工傷認定相關(guān)問題向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了行政訴訟,依照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案有待于該行政訴訟的結(jié)果確定后,才能就被告靳某某工傷保險待遇作出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代理審判員 張 珣
書記員:陶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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