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華某陽某電機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永安大道90號。
法定代表人周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紅專,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文寧,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法律援助)。
本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唐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華某陽某電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湖北華某陽某電機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華某陽某電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湖北華某陽某電機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黃大湖
書記員: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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