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力拓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鐘祥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祥瑞大道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573741770B。
法定代表人林丐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商應海,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鄭閔,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麗水鼎力閥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工業(yè)園仙霞路11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331100000032058。
法定代表人余劍易,總經理。
原告湖北力拓閥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麗水鼎力閥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慶紅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力拓閥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麗水鼎力閥門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8月開始,原、被告雙方簽訂多份《鑄件訂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各種類型閘閥,付款方式及期限為貨到驗收合格后60天付款,合同對產品型號規(guī)格、材質、數量、金額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向被告供貨,截止2015年10月20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累計銷售貨款為623936.96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貨款,下欠523936.96元未支付。之后,被告分兩次共給付原告承兌匯票80000元后未再付款。原告索款無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鑄件訂購合同》對標的物作出了特別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據此應認定本案所涉合同實際上是原告按照被告對標的物的特定要求完成定作任務,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合同,故本案的法律關系性質應為定作合同。本案原、被告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欠款額為523936.9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443936.96元未付。因此,被告應承擔給付原告定作款443936.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為貨到驗收合格后60天付款,而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原告提出產品質量問題,結合對賬單看,最后一次發(fā)貨時間視為2015年9月底,故可從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張從2015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計算利息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麗水鼎力閥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湖北力拓閥業(yè)有限公司定作款443936.96元及利息(以443936.96元為基數,從2015年12月1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湖北力拓閥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60元,減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湖北力拓閥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25元,被告麗水鼎力閥門有限公司負擔37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慶紅
書記員:孫經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