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龔瓊(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
涂紹應(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
舟山長宏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龍溪路2號。
法定代表人黃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龔瓊,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涂紹應,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被告舟山長宏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區(qū)小沙鎮(zhèn)竹峙路20號。
法定代表人張劍,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舟山長宏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58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279元,由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58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279元,由原告湖北力帝機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彭軍
書記員:趙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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