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利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縣溫泉鎮(zhèn)鎮(zhèn)雞鳴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4055448558P。法定代表人:劉林,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維,該公司銷售經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煒,湖北耿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被告:葉某(曾用名葉志剛),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現住英山縣,被告:許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
原告湖北利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訴被告葉某、許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利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利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葉某、許某某的起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利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元137,減半收取計6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查五一
書記員: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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