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發(fā)展大道170號。
負責人劉輝明,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建強(特別授權代理),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阮亮(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球場路44-8號。
負責人方旺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毅(特別授權代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區(qū)支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郭翼飛(特別授權代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區(qū)支公司員工。
原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漢口支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公路客運漢口支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江岸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胡迪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建強、阮亮,被告人保江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翼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保險車輛系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所有。2012年12月26日,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在人保江岸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賠償金、××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2013年8月30日,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駕駛員李秋平駕駛保險車輛沿215省道由東向西行駛,17時許行至事發(fā)路段,遇前方同向秦美香無證駕駛宗申牌電動三輪車,車廂上乘坐秦祖武、朱冬香、方柳君正在超越停放在公路北側的車輛,李秋平駕車超越秦美香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時,所駕駛車輛右尾部與電動三輪車左側把手相撞,造成三輪車側翻,秦美香、秦祖武、朱冬香、方柳君受傷的交通事故,后朱冬香不治身亡。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秋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秦美香、秦祖武、朱冬香、方柳君無事故責任。
秦祖武(1942年12月28日出生)受傷當日被送往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治療,2013年11月5日出院,住院67天,出院診斷為:1、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葉及左額頂葉腦挫裂傷、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左側額骨骨折、顱底骨折、頭皮血腫;2、肋骨骨折;3、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4、肺氣腫,肺大泡,肺部感染。出院醫(yī)囑為:院外繼續(xù)治療,定期復查;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定期復診,頭痛嘔吐抽搐等不適隨診。住院費用為83,437元。2013年12月17日,監(jiān)利捷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監(jiān)利捷誠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478號《鑒定意見書》:秦祖武的傷殘等級為IX級傷殘。同日,李秋平與秦祖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李秋平賠償秦祖武醫(yī)療費(憑據(jù)計算);9級傷殘費用4年×7,852元=31,408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66天×30元=1,980元;住院期間營養(yǎng)補助66天×30元=1,980元;護理費66天×65元=4,290元;交通費用3,000元,合計42,658元。李秋平于當日向秦祖武支付42,658元,秦祖武出具收款收據(jù)。
秦美香受傷當日被送往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治療,2013年9月13日出院,住院14天。出院診斷為急性輕型顱腦損傷,頭皮血腫。出院醫(yī)囑為:院外繼續(xù)治療,定期復查;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定期復診,頭痛嘔吐抽搐等不適隨診。住院費用4,083元。方柳君(2002年7月2日出生,系秦美香孫女)受傷當日被送往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花費門診費用250元。2013年12月17日,李秋平與秦美香、方柳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李秋平賠償秦美香醫(yī)療費(憑藥費單據(jù));住院期間伙食補助15天×30元=450元;住院期間營養(yǎng)補助15天×30元=450元;護理費15天×65元=975元;交通費用300元,合計2,175元;賠償方柳君醫(yī)藥費(憑單據(jù)支付)。李秋平于當日向秦美香支付2,175元,秦美香出具收款收據(jù)。
朱冬香(1943年10月21日出生)受傷當日被送往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治療,2013年10月5日死亡,住院36天。死亡診斷為: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顳葉及左側小腦腦挫裂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左顳骨骨折、頭皮血腫。住院費用75,779元。2013年10月11日,監(jiān)利縣公安局出具《法醫(yī)分析意見書》,結論為朱冬香系外傷致顱骨骨折引起大腦功能嚴重障礙而死亡。朱冬香死亡后花費火化費550元、冷棺費350元。2013年10月12日,李秋平與朱冬香家屬秦生祥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朱冬香死亡之前的搶救費用由李秋平憑醫(yī)院的單據(jù)數(shù)額付給受害方;李秋平賠償朱冬香在醫(yī)院搶救期間的伙食、營養(yǎng)費、護理費和死亡之后的安葬費、死亡補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150,000元。李秋平于當日向秦生祥支付150,000元,秦生祥出具收款收據(jù)。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朱冬香賠償明細表載明:醫(yī)療費75,778元、伙食費30元×45天=1,350元、營養(yǎng)費30元×45天=1,350元、護理費65元×45=2,925元、喪葬費17,589元、死亡賠償金7,852元×10年=78,520元、交通費用2,000元、親屬辦理喪事費用10,000元、精神撫慰金40,000,合計225,778元。
另查明:秦祖武、秦美香、方柳君、朱冬香均系農村居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身份證》(李秋平)、《駕駛證》(李秋平)、《從業(yè)資格證》(李秋平)、保險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秦祖武)、《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秦祖武)、《出院記錄》(秦祖武)、《司法鑒定意見書》(秦祖武)、《湖北省醫(yī)療單位住院收費票據(jù)》(秦祖武)、《收條》、《居民身份證》(唐姣兒)、《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朱冬香)、《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朱冬香)、《診斷證明書》、《死亡小結》、《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法醫(yī)分析意見書》(朱冬香)、《湖北省醫(yī)療單位住院收費票據(jù)》(朱冬香)、《收條》、《居民身份證》(朱秋梅)、《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秦美香、方柳君)、《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秦美香、方柳君)、《戶籍證明》(秦美香、方柳君)、《出院記錄》(秦美香)、《湖北省醫(yī)療單位住院收費票據(jù)》(秦美香)、《湖北省醫(yī)療單位門診收費票據(jù)》(方柳君)、《病人費用清單》(秦祖武、朱冬香、秦美香)、《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與人保江岸支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已實際向受害人賠償了各項損失,根據(jù)交強險和三責險條款的約定,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人保江岸支公司應依約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保險金,對于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在三責險的責任限額中予以賠付。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主張的358,381元理賠金額中包括秦祖武的賠償款126,095元、秦美香的賠償款6,258元、方柳君的賠償款250元、朱冬香的賠償款225,778元,本院分述認定如下:一、秦祖武的賠償款:1、醫(yī)療費83,437元;2、××賠償金,秦祖武系農村居民,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年滿70周歲,傷殘等級9級,按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52元計算10年,計15,704元(7,852元/年×<20年-10年>×0.2);3、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計算,住院67天,計1,005元;4、營養(yǎng)費,應按每天15元計算,住院67天,計1,005元;5、護理費,參照2013年度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為4,336元(23,624元/年÷365天×67天);6、交通費,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對此雖未提交證據(jù),但應屬實際發(fā)生,本院考慮秦祖武住院天數(shù),酌情認定1,000元;以上合計106,487元。二、秦美香的賠償款:1、醫(yī)療費4,0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計算,住院14天,計210元;3、營養(yǎng)費,應按每天15元計算,住院14天,計210元;4、護理費,參照2013年度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為906元(23,624元/年÷365天×14天);5、交通費,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對此雖未提交證據(jù),但應屬實際發(fā)生,本院考慮秦美住院天數(shù),酌情認定200元;以上合計5,609元。三、方柳君的賠償款門診醫(yī)療費250元本院予以認定。四、朱冬香的賠償款:1、醫(yī)療費75,778元;2、死亡賠償金,朱冬香系農村居民,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年滿69周歲,按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52元計算11年,計86,372元(7,852元/年×<20年-9年>);3、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計算,住院36天,計540元;4、營養(yǎng)費,應按每天15元計算,住院36天,計540元;5、護理費,參照2013年度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為2,330元(23,624元/年÷365天×36天);6、交通費,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對此雖未提交證據(jù),但應屬實際發(fā)生,本院考慮朱冬香住院天數(shù)、其死亡后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等情況,酌情認定800元;7、喪葬費,按2013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為17,589元(35,179元/年÷12個月×6個月);8、親屬辦理喪事費用,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對此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9、精神撫慰金,因朱冬香死亡,其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認定40,000元應屬合理;以上合計223,949元。秦祖武、秦美香、方柳君、朱冬香的賠償額共計336,295元,其中醫(yī)療費163,548元、伙食補助費1,755元、營養(yǎng)費1,755元,共167,058元由人保江岸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付限額內賠償10,000元,另157,058元在三責險中賠付;護理費7,572元、交通費2,000元、傷殘賠償金15,704元、死亡賠償金86,3720元、喪葬費17,589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169,237元,由人保江岸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110,000元,另59,237元在三責險中賠付。
綜上,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投保的保險車輛在2013年8月30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屬保險事故,該公司已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人保江岸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賠付交強險保險金120,000元,三責險保險金216,295元,故湖北公路客運漢口分公司要求賠付保險金358,38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向原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賠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12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向原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賠付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金216,295元;
三、駁回原告原告湖北公路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逾期支付,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76元減半收取3,338元、郵寄費20元,共計3,35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迪
書記員: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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