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元一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馬港辦事處東洲大道。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81670367231L。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系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仲衡,湖北海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瓊樓,湖北海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洪山區(qū),現(xiàn)住赤壁市。
原告湖北元一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孫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湖北元一投資有限公司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對被告孫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湖北元一投資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湖北元一投資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湖北元一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廖玉華
書記員: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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