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億榮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東縣信陵鎮(zhèn)北京大道公路段綜合大樓***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3MA488MPT1R。
法定代表人:馮俊,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力,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巴東縣金思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天美意礦場。住所地:巴東縣官渡口鎮(zhèn)韋家荒村*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35971602092
負責人:柏建。
原告湖北億榮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巴東縣金思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天美意礦場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億榮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億榮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并無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億榮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90元,減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湖北億榮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小艷
書記員: 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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