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臨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龍,信管總監(jiān)。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飛,湖北怡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湖北臨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臨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臨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請求撤回對被告劉某某、李某的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臨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27元(已減半收?。稍婧迸R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判長 屠俊霞
人民陪審員 肖煥彬
人民陪審員 韓順萍
書記員: 陳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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