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豐華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黃石大道666號。
法定代表人張青,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文、石鈞中,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豐華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某、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豐華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李某某、王某在銀行帳戶存款16467263.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并提供擔保,承諾如保全錯誤自愿承擔一切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豐華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李某某、王某在銀行帳戶存款16467263.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邱 梅
書記員: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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