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都管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新鋪鎮(zhèn)順利工業(yè)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2588230906Y。法定代表人:游書升,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龍,鄧世斌,湖北上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起訴、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提交、簽收、受領本案訴訟文書,收取案款,領取訴訟退費等,以及一般授權代理的各項權限。被告:北京中電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菜戶營58號27層2708,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16996784XL。法定代表人:李永陽,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陳雨林(實習),河南有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承認、反駁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或和解,提起反訴,簽收法律文書,提起上訴等。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中都管樁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中電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中都管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7391.0元,減半收取3695.5元,由原告湖北中都管樁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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