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再審一審第三人):湖北中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79594758XG。住址:黃岡市黃州大道22號。
法定代表人:童勇,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段濱鴻,湖北東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上訴人(再審一審第三人):福建亨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600611952748Q。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廈3層A。
法定代表人:蘇建輝,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進軍,湖北陳重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再審一審第三人):團風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地址:團風縣益民路15號。
法定代表人:馬軍,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朱志剛,湖北鄂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軍,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漢族,黃岡市人,住黃岡市黃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細發(fā),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本院認為再審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2014)鄂團風民再字第0000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湖北中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上訴人福建亨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各自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管小華 審判員 劉 丹 審判員 嚴 懷
書記員:華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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