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船舶基地路1號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蕊,行政總裁。
委托代理人:虞紅斌,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江河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長沙路金洪賓館二樓。
法定代表人:許中長,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江河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達成和解意愿,原告湖北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的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36元,減半收取計5268元,保全費3888元,由原告湖北中技樁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李家斌 人民陪審員 肖有武 人民陪審員 李啟發(fā)
書記員: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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