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三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西河大道上下屯2號。
法定代表人:夏勤光,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九、姜培銘,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廠(個人獨資企業(yè)),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區(qū)汀祖鎮(zhèn)董勝村。
投資人:朱春安,系該企業(yè)負責人。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湖北三揚石化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湖北三揚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廠在銀行賬戶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申請人湖北三揚石化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鄂B×××××號中型罐式貨車(發(fā)動機號13063826)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鄂州市汀祖鑫安采石廠在銀行賬戶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
二、查封登記于申請人湖北三揚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鄂B×××××號中型罐式貨車(發(fā)動機號13063826)。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趙鈞
書記員: 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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