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臨西縣城平安大街與龍興東路交叉口東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曉茹,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芳,河北冀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瀘縣。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
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張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260元,減半收取計1630元,由原告港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商立柱
書記員:張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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