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國良,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原告溫某與被告劉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溫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溫某撤訴。案件受理費8200元,減半收取計4100元,由溫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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