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某某,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代理人張寶勤,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查亞江,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原告溫某某訴被告查亞江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杜殿波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寶勤,被告查亞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查亞江無理阻止原告溫某某放牛是引起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的原因,廝打過程中被告查亞江又將原告溫某某咬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溫某某先咬了被告查亞江,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原告溫某某請求被告查亞江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應予適當支持;原告溫某某請求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沒有依據(jù),交通費沒有票據(jù),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查亞江主張原告溫某某存在不合理用藥,未申請鑒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查亞江賠償原告溫某某醫(yī)療費等損失3,406.61元(5,677.68元×60%),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溫某某負擔20.00元,被告查亞江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杜殿波
書記員: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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