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秦皇島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孫敬蘭,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偉,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溫東某訴被告秦皇島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溫東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責令被告清償其拖欠的建筑材料款110718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之間于2014年11月17日簽訂建筑材料的《購銷合同》一份,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經雙方確認,原告向被告所供的建筑材料的品質、規(guī)格、數量、單價以及價款已由被告單位項目經理趙德志、王應輝簽字的兩份《瓷磚明細》為準,并以此作為雙方對建筑材料結算的依據。合同訂立后,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將其所需建筑材料悉數向其交付,被告方項目經理并予以簽收,原告方所供的建筑材料總額為:130718元,涉及結算之事,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其于2017年1月26日只向原告支付所購建筑材料款20000元,尚欠110718元款項未結,雖經此后數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與給付。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秦皇島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拖欠原告溫東某的建筑材料款104871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費2510元,減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秦皇島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李玉君
書記員: 楊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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