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育才街56號先天下九派大廈16層。
負責人韓雪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魯,河北林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渠石橋。
委托代理人余俊梅,河北宏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春義。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縣恒山西路10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南二環(huán)西路381號。
法定代表人王存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東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獻縣紅巖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獻縣商林鄉(xiāng)水牛店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驊市運輸總公司臨港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臨港開發(fā)區(qū)交通局院內。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法定代表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小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匯橋公路工程養(yǎng)護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石北路368號5號樓210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三新冷藏儲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西紅門路(南苑福利農場)。
法定代表人吳智琴,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豐臺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東大街1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南內環(huán)街98-2號財富大廈東20層。
負責人郭強,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濟寧市中區(qū)吳泰閘路107號。
負責人游春遷,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縣興安街路東。
負責人王孟輝,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0月25日13時10分許,劉春義駕駛冀J×××××冀J×××××掛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實際車主為李東鳳,事發(fā)時,李東鳳乘坐在該車上,主車掛靠在獻縣紅巖運輸有限公司,掛車掛靠在黃驊市運輸總公司臨港分公司,主車在人保滄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一份,掛車投保限額為5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一份,不計免賠)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施工路段326KM+215M處時,與王文生駕駛自己所有的冀A×××××東風重型貨車(乘車人周銀湘,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追尾相撞,致使此車與中央隔離墩相撞并側翻于對向車道(由東向西太原方向),同時東風半掛車的右后部又與在施工區(qū)內右側路肩上停車的張小慶駕駛的冀A×××××陜汽重型貨車相撞(該重型貨車系正在施工的瀝青灑布車,該車系河北匯橋公路工程養(yǎng)護技術有限公司所有,事發(fā)時由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租賃該車在施工區(qū)域內施工使用,張小慶系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雇傭的瀝青灑布車司機。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保額為7718416元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和保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單第十三條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同時被撞翻倒的中央隔離墩又與由東向西行駛(太原方向)程勇駕駛的晉A×××××五菱小型客車(該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相撞;東風半掛車繼續(xù)向前滑行又與孔祥喜駕駛的魯H×××××尼桑輕型貨車(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河北省定州市劉家莊村駕駛人渠光輝駕駛渠石橋所有的冀F×××××別克轎車(該車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周長會駕駛的北京三新冷藏儲運有限公司所有的京G×××××東風重型專項作業(yè)車(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豐臺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一份,不計免賠)、唐盼敬駕駛的冀A×××××冀A×××××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投有主車交強險一份)依次連續(xù)相撞,造成孔祥喜死亡,周長會、梁光輝、周銀湘、李東鳳受傷,八車不同程度受損。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冀公交認字(2013)第13980202013000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春義駕駛機動車行駛下坡轉彎路段使用剎車不當,導致制動不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未設置規(guī)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周長會駕駛的機動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張小慶駕駛施工作業(yè)車未按規(guī)定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yè)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張小慶、周長會和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孔祥喜、渠光輝、李東鳳、唐盼敬、周銀湘、王文生、程勇無責任。對此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原告主張以下各項損失并提供相應證據(jù):1、車損140000元,原告提供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2、拆驗費10000元,原告提供石家莊市羅馬吉普修理廠出具的拆驗費發(fā)票。3、公估費10000元,原告提供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費發(fā)票。4、施救費3500元,石家莊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收據(jù)。以上共計1635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質證意見:我司對其訴訟資格無異議。施救費票據(jù)不屬于正式的收費單據(jù)。對拆驗費,我公司不同意賠付,該費用應包括在公估費中,屬于重復的收費。公估費,屬于單方委托,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車損數(shù)額過高,回去請求是否重新鑒定。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質證意見:工時費中包括拆驗費。其余同人保滄州意見。其他被告同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和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質證意見。關于責任比例劃分,質證意見如下:原告的意見:責任同孔楊氏案件中原告的意見,同意主次四六分,各車主沒有交納交強險的應自行承擔交強險的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意見:首先由各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張小慶車沒有交強險,應由實際所有人和租賃公司共同承擔。被告李東鳳的意見:掛車去年3月1日掛車就不需要投保交強險,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最高院解釋不應賠付,本案無責也應先行支付。主責方在商業(yè)險在60%承擔,剩余按40%承擔。張小慶車實際是個黑車,首先應當賠11萬元,剩余部分,由實際所有者承租者和出租人在次責范圍內平均分配。被告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的意見:張小慶的車并非上路行駛車輛,而是施工現(xiàn)場從事道路施工的機械設備,冀通公司和匯橋公司的設備租賃合同可以證實,租賃該設備是為了施工,而非上路行駛,根據(jù)公安部104號文件,該車輛為施工車輛,該車輛不符合投保交強險情況。不同意都邦意見,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只收到了保險單正本并未附有任何保險條款。根椐保單記載,被保險人在都邦保險投保了工程施工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我們認為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都邦保險公司依法承擔。保險人當庭提交的保險合同條款我們沒有見過。保險合同中的第一條、第四條、該兩項免責條款是都邦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且該條款被保險人投保時保險人既未進行提示又未對該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后果進行明確的說明,故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所以張小慶所駕瀝青灑布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以及該瀝青灑布車的損失都應由都邦保險公司賠償。關于責任比例,劉春義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其他車輛共同負次要責任,因為劉春義的違法行為導致了此事故,故劉春義承擔90%的責任,其他次責車共同承擔10%責任。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意見:我公司沒有義務賠償張小慶駕駛車輛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我們承保關于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報價匯總情況表中沒有這臺車,關于這臺車的對外損失,我方不承擔。責任比例同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意見。被告北京三新冷藏儲運有限公司的意見:同意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意見。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車證、駕駛證、公估報告、施救費發(fā)票、公估費發(fā)票、拆驗費發(fā)票、保單可證,并已經當庭質證。
原審認為,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依法作出的鹿公交認字(2013)第1398020201300024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劉春義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小慶、周長會和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孔祥喜、渠光輝、李東鳳、唐盼敬、周銀湘、王文生、程勇無責任。劉春義是在為李東鳳提供勞務時致人損傷,接受勞務的李東鳳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劉春義存在重大過失,應與車主李東鳳承擔連帶責任,掛靠公司獻縣紅巖運輸有限公司、黃驊市運輸總公司臨港分公司應與掛靠人李東鳳承擔連帶責任。周長會系北京三新冷藏儲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系在履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傷,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北京三新冷藏儲運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小慶系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違規(guī)操作施工設備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違反安全規(guī)范施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第三者損失,應由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唐盼敬、周銀湘、孔祥喜、程勇無責,其各自所駕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擔責。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結合法律規(guī)定,確定原告渠石橋的損失為車損140000元,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及公估結論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默認該公估報告,故應按此報告確定原告的車輛損失,車損確定為140000元;原告支出的公估費10000元、拆驗費10000元、施救費3500元,是原告為施救受損車輛、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的總損失共計163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過錯比例分擔。結合本案多人受傷多車受損的情況,綜合分配交強險限額,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限額內賠付50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限額內賠付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限額內賠付1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限額內賠付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付75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豐臺支公司各自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付750元。剩余損失163500-1750=1617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161750×70%=11322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豐臺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161750×10%=16175元、由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161750×20%(1-10%免賠)=29115元(包括張小慶未按安全規(guī)范操作適用瀝青灑布車應擔責10%和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規(guī)范施工應擔責10%)、由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賠付161750×20%×10%=3235元。綜上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給原告渠石橋113975元。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豐臺支公司賠付給原告渠石橋16925元。三、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賠付給原告50元。四、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賠付給原告渠石橋50元。五、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渠石橋50元。六、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賠付給原告渠石橋100元。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付給原告渠石橋29115元。八、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賠付給原告渠石橋3235元。九、駁回原告渠石橋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70元,郵寄送達費750元,共計4320元,由被告李東鳳負擔3024元、北京三新冷藏儲運有限公司負擔432元、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864元。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隊對該事故做出的責任認定書,認定劉春義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小慶、周長會和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孔祥喜、渠光輝、李東鳳、唐盼敬、周銀湘、王文生、程勇無責任。對此各方均無異議,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審原告在一審中提交證據(jù)證明了其損失,所以本案原審原告的損失應該得到依法賠償。冀A×××××號瀝青灑布車的生產目的是為了工程施工,應屬于工程設備。被上訴人張小慶是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工作過程中致第三人損害,應由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責任,而河北冀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一切險和三責險,所以應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故上訴人稱冀A×××××號瀝青灑布車不是工程機械設備以及其不應承擔被上訴人張小慶在事故中的10%的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3570元,由上訴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秀云 代理審判員 盧 亮 代理審判員 李 曼
書記員: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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