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北縣。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北縣。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張北縣。
渠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給付我借款22658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06年3月13日被告孟某某借款226580元,利息一分五,由孟某某擔保,至今未還,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孟某某辯稱,借款屬實,我現(xiàn)在近期無力償還。孟某某辯稱,借款屬實。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6年3月13日孟某某借款226580元。并約定月利率15‰,借期一年,孟某某以擔保人名義簽字,后被告為償還借款本息。
原告渠某某與被告孟某某、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渠某某、被告孟某某、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226580元,提供借條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共還款22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孟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渠某某借款226580元,孟某某負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5820元,減半收取計2910元,由孟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升
書記員:王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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