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處
李彥濤(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
欒某某
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處
法定代表人趙松臣
委托代理人李彥濤,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欒某某(又名欒新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深州市前磨頭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處訴被告欒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以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處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00元,共計4000元由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處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處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00元,共計4000元由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處負擔。
審判長:曹紅麗
審判員:張久栓
審判員:袁蘭造
書記員:趙連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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