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08層03號。法定代表人:蔣維成,執(zhí)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鄭文燦,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左國棟,河北秋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袁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鄭文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請求判令被告袁某償還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償款7571.20元;2、請求判令被告袁某支付原告代償款資金占用利息,以7571.2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為標準從原告代償之日(2018年4月27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2018年5月11日,1、2項合計7588.87元);3.請求判令本案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為購買衡水市桃城區(qū)鹽百通訊器材經(jīng)銷處的手機蘋果6s金色64G而尋求借款,與借款服務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簽署了《個人借款申請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協(xié)議,授權普惠快信以被告名義借款。依據(jù)被告授權,普惠快信通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有利網(wǎng)”平臺)簽署《借款協(xié)議》進行借款,約定借款5200元,其中商品價款4000.00元(由商家收?。┙杩罟芾碣M120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務方收?。?,并由原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6年5月12日,被告從商戶處領取該商品,《借款協(xié)議》實際履行?!督杩顓f(xié)議》簽署后,被告未依約還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代償款7571.20元。(代償款計算標準: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數(shù))。依據(jù)《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擔保責任。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請訴訟追償,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被告袁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與原告所訴一致。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借款后從未歸還過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袁某委托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向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有利網(wǎng)”平臺)簽署《借款協(xié)議》進行借款,在被告逾期未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原告代被告償還了借款本息,原告有權就代償?shù)慕痤~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向被告追償。但涉案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借款本金5200元中包含借款管理費1200元,屬于變相增加借款人的利息,且借款管理費在借款時扣除,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借款管理費本金,不應計入借款本金,原告無權就代償?shù)慕杩罟芾碣M本金及利息向被告追償,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歸還的代償本息為(4000+4000元×24%÷360天×684天)為5824元。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資金占用利息,實際上主張的是因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逾期未歸還本息,導致原告承擔保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按年息6%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基數(shù)應以5824元為準,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付原告為被告代償?shù)慕杩畋窘鸺袄?824元及資金占用損失(基數(shù)為5824元,利率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5月9日開始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談銀鎖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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