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08層0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蔣維成,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國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軍政,男,漢族,現(xiàn)住址不詳。
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蔣軍政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蔣軍政償還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償款3437.81元;2.請求判令被告姜翠云支付原告代償款資金占用利息,以3437.81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為標準從原告代償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5月8日,6.88元,1、2項合計3444.69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4日,被告為購買灤平鎮(zhèn)尚購手機店的手機三星C7金色32G而尋求借款,與借款服務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惠快信”)簽署了《個人借款申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協(xié)議,授權普惠快信以被告名義借款。依據(jù)被告授權,普惠快信通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有利網(wǎng)”平臺》簽署《借款協(xié)議》進行借款,約定借款2478.00元。其中商品價款1777.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費708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務方?。⒂稍娉袚B帶擔保責任。2016年9月4日,被告從商戶處領取該商品,《借款協(xié)議》實際履行。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擔保責任,但被告未依約還款。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蔣軍政準確的送達地址,法院無法向被告送達應訴手續(xù),屬于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試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退還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媛媛
書記員: 尹佳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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