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法定代表人:蔣維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尹丹鳳,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祁志強,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祁志強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對祁志強的起訴,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許曉非
書記員: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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