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凱虹移動通訊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業(yè)小區(qū)2、3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天舉,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貴宏,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哈爾濱大世界通訊產品交易市場廣達通訊商行業(yè)主,經營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哈爾濱世紀通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東大直街323號。
法定代表人劉艷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世紀通商貿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世紀通商貿有限公司經理,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原告深圳凱虹移動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虹公司)與被告張某某、被告哈爾濱世紀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通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凱虹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天舉,被告世紀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占文、劉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所述,凱虹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有理,對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第13262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銷售帶有“ZHΛNCHONC”標識的手機商品;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深圳凱虹移動通訊有限公司1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深圳凱虹移動通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50元,原告深圳凱虹移動通訊有限公司負擔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常榆德 代理審判員 楊 欣 代理審判員 毛保森
書記員:楊秀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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