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直屬支行
唐紅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張素華(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劉漢全(湖北鼎誠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鍇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直屬支行。
代表人:張瑋斌。
委托代理人:唐紅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素華,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武漢大洋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家祥。
委托代理人:劉漢全,湖北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上海中科智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鍇雍。
上訴人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科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直屬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武漢直屬支行)、原審被告武漢大洋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公司)和上海中科智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科智公司)海事?lián):贤m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03-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農行武漢直屬支行和原審被告大洋公司簽訂的《開立對外保函/備用信用證協(xié)議》所涉基礎合同是大洋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一艘6800噸多用途散貨船合同/標書”,保函保證的事項是該基礎合同項下的預付款。故當事人因履行上述保函,以及為保障保函的履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部分第31項 ?規(guī)定的“海事?lián):贤m紛案件”,屬于海商合同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條 ?“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農行武漢直屬支行和大洋公司在《開立對外保函/備用信用證協(xié)議》第九條約定訴訟由擔保人農行武漢直屬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農行武漢直屬支行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因農行武漢直屬支行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漢市,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qū)域和案件范圍的通知》第二條 ?規(guī)定的原審法院管轄區(qū)域,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深圳中科智公司主張本案應由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農行武漢直屬支行和原審被告大洋公司簽訂的《開立對外保函/備用信用證協(xié)議》所涉基礎合同是大洋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一艘6800噸多用途散貨船合同/標書”,保函保證的事項是該基礎合同項下的預付款。故當事人因履行上述保函,以及為保障保函的履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部分第31項 ?規(guī)定的“海事?lián):贤m紛案件”,屬于海商合同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條 ?“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農行武漢直屬支行和大洋公司在《開立對外保函/備用信用證協(xié)議》第九條約定訴訟由擔保人農行武漢直屬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農行武漢直屬支行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因農行武漢直屬支行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漢市,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qū)域和案件范圍的通知》第二條 ?規(guī)定的原審法院管轄區(qū)域,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深圳中科智公司主張本案應由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郭載宇
審判員:林向輝
審判員:周冠
書記員:陳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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