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淮陽縣攬月名酒城,住所地河南省淮陽縣西城區(qū)。經營者:吳燦博,女,漢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新民,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毅,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百威英博(中國)銷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輝市唐莊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百威大道1號。
負責人:林風富,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暉,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琳,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百威英博(中國)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琴斷口上首。
法定代表人:JereissatiNetoJean,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暉,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琳,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淮陽縣攬月名酒城(以下簡稱攬月名酒城)因與被上訴人百威英博(中國)銷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被上訴人百威英博(中國)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威英博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攬月名酒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新民和劉毅、被上訴人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及被上訴人百威英博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攬月名酒城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和百威英博公司賠償違約經濟損失719168元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二、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和百威英博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攬月名酒城的經銷權限在被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凍結的八個月時間里,攬月名酒城申辯理由無人理睬,也不能與其他啤酒企業(yè)簽訂代理銷售合同,致使攬月名酒城的人員、設施設備閑置,經濟損失巨大。經與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協商,攬月名酒城在其損失得到妥善解決的情況下,才會同意簽署《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而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負責人于萬章表示,“只有先簽協議,才能退還保證金、預付款以及銷售折扣款,其他要求攬月名酒城可以跟百威英博公司繼續(xù)協商解決,目前只解決轉款的事”,由此可知,在整個過程中,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沒有采取任何方式提請攬月名酒城注意免責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規(guī)定,《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中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的免責條款對攬月名酒城無效。自2016年4月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以攬月名酒城“竄貨”為由凍結經銷權開始,攬月名酒城多次提出申辯卻無人理睬,造成攬月名酒城當年無法經銷啤酒,經濟損失巨大。2.在簽訂《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前,攬月名酒城即向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主張過賠償。在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詐騙攬月名酒城簽訂協議后,攬月名酒城亦多次與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就相關的損失進行過溝通協商,故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提供的《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是無效條款,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因履行經銷協議所受損失應由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承擔。
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和百威英博公司共同答辯稱,攬月名酒城在代理經銷我方產品期間存在違反經銷協議的事實,表現在對市場管理不善,存在竄貨行為,且攬月名酒城對竄貨的事實也予以了認可,故違約行為明確。在2015年12月雙方就終止經銷進行了協商,并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書中明確表示雙方款項予以結算,結算完畢后攬月名酒城不再向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追究任何責任,不再提起訴訟或仲裁。我方認為該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且經簽字蓋章予以認可,協議合法有效。攬月名酒城所述的格式合同的問題,雙方為平等經營主體,不存在不平等交易行為,故該協議不屬于格式合同。攬月名酒城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對攬月名酒城存有欺詐或攬月名酒城有重大誤解。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攬月名酒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賠償攬月名酒城違約經濟損失719168.50元。
原審法院對一審中各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原審庭審中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與攬月名酒城及案外第三人川匯區(qū)偉鑫百貨商行簽訂的《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攬月名酒城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共有三頁,合同三方僅在最后一頁有簽章,攬月名酒城及案外第三人沒有在協議文本上加蓋騎縫章,而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加蓋的騎縫章紋路不吻合,故協議第二頁并非原始文本,系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事后更換?!蛾P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尾部落款處加蓋了攬月名酒城的印章,同時有其代表人吳新民(攬月名酒城經營者,吳燦博之父)的簽名,該協議首頁、第二頁及最后一頁的上下文字義及條款順序緊密承接、互相吻合,而在庭審中攬月名酒城明確表示不申請對該書證的完整性及各頁文字內容形成時間的一致性進行司法鑒定,故對《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一審法院予以了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與攬月名酒城及案外第三人川匯區(qū)偉鑫百貨商行為解除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與攬月名酒城的《經銷協議》,于2015年12月2日簽訂了《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該協議是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合法、有效,對合同各方均有約束力?!蛾P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第3條約定了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應付攬月名酒城終止協議后的款項類別及數額,第6條則約定:“原經銷商(攬月名酒城)同意并確認,在本協議第3條項下所有未結款項全部處理完畢后,原經銷商應完全解除和免除百威英博及其關聯公司、代理人、董事及雇員等因經銷百威啤酒及其他事宜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和全部的責任(如有),以及放棄向百威英博及其關聯公司、代理人、董事及雇員等提起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或仲裁的權利(如有)。”上述解除協議簽訂后,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攬月名酒城支付了《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第3條約定的全部款項,實際履行了《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約定的合同義務,至此雙方的《經銷協議》終結。故攬月名酒城要求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賠償違約經濟損失719168.5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攬月名酒城關于雙方之間存在另行協商違約賠償問題的口頭協議的主張沒有證據證明,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據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攬月名酒城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969元,減半收取5484.50元,由攬月名酒城負擔。
二審庭審過程中,攬月名酒城向本院提交兩份證據。證據一:錄音資料(攬月名酒城的吳新民與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于萬章的談話錄音)、證據二:于萬章書寫的情況說明一份,兩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在簽訂終止協議的時候,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沒有提醒攬月名酒城注意免責條款,導致攬月名酒城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和百威英博公司共同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不能確定,也不能確定是否是于萬章說的話。另外,于萬章亦與本案不存在利益關系,該錄音證據何時形成,是否屬于新證據也不能確定。證據二的形成時間是2017年3月12日,是在一審庭審前就已形成,而攬月名酒城在一審庭審中并未提交,故證據二不符合證據規(guī)則。兩份證據均屬于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雙方當事人和法庭詢問,是否是于萬章本人均不能核實。本院認為,上述兩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故該兩份證據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院查明: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與攬月名酒城于2015年1月1日簽訂《經銷協議》一份,雙方在履行該協議期間,因竄貨問題雙方發(fā)生矛盾。2015年12月2日,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與攬月名酒城及案外人川匯區(qū)偉鑫百貨商行為解除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與攬月名酒城的《經銷協議》,三方簽訂了《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約定:“1.百威英博和攬月名酒城確認,雙方之間的經銷協議和《經銷商銷售資歷協議》(獎勵協議)于2015年12月2日提前終止……3.1根據經銷售協議和獎勵協議,百威英博對攬月名酒城的應付款項如下:1)截至經銷關系終止之日,攬月名酒城可取得銷售折扣獎勵中尚未結清稅前款項(未結折扣款)總計人民幣124454.85元。2)攬月名酒城在百威英博尚有經銷商保證金人民幣50000元。3)攬月名酒城在百威英博尚有預付貨款人民幣18228元……6.攬月名酒城同意并確認,在本協議第3長項下所有未結款項全部處理完畢后,攬月名酒城應:(i)完全解除和免除百威英博及其關聯公司、代理人、董事及雇員等因經銷百威啤酒及其他事宜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和全部的責任(如有);以及(ii)放棄向百威英博及其關聯公司、代理人、董事及雇員等提起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或仲裁的權利(如有)……”?!蛾P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簽訂后,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攬月名酒城支付了《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第3條項下的款項。
本院認為,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與攬月名酒城簽訂的《經銷協議》以及攬月名酒城與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及案外人川匯區(qū)偉鑫百貨商行簽訂的《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均系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對合同各方均有約束力。
攬月名酒城主張其與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簽訂的《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第6條屬格式條款,應無效,故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應向攬月名酒城支付經濟損失719168.50元,本院對攬月名酒城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雖然案涉《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系填充式合同,但不能因為該協議中的第6條為事先打印,就認定該條為格式條款,認定格式條款應根據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來綜合評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的規(guī)定,認定格式條款應從是否同時具備事先擬定且重復使用的兩個特征來分析。本案中,攬月名酒城主張《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中第6條系格式條款,其應就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承擔舉證責任,但攬月名酒城并未提供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預先擬定了且重復使用該條款的證據,對此,攬月名酒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因《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第6條不符合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本院認定《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第6條不屬于格式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其次,《關于終止經銷關系的協議》第6條約定,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攬月名酒城支付完約定的款項后,攬月名酒城放棄向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起任何索賠要求。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與攬月名酒城簽訂上述解除協議簽訂后,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攬月名酒城支付了該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履行了合同義務,至此雙方的《經銷協議》權利義務終結。故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攬月名酒城要求百威英博公司河南分公司、百威英博公司賠償違約經濟損失719168.50元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攬月名酒城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84.5元,由淮陽縣攬月名酒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梅 飚 審判員 胡 浩 審判員 胡銘俊
書記員:盧宇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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