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舒某電器有限公司
郭良家
胡廣
滄州百川電器技術(shù)有限公司
王彥峨(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舒某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區(qū)民營園民福路19號。
法定代表人:譚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良家、胡廣,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滄州百川電器技術(shù)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青縣馬廣鎮(zhèn)陳缺屯。
法定代表人:石建喜,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彥峨,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淄博舒某電器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判后,被告淄博舒某電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是:欠款141000元中105000元實屬壓款,不存在逾期問題,36000元為逾期。欠款逾期應從被上訴人開具發(fā)票次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上訴人欠付被上訴人加工費141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所拖欠加工費利息的計算起始時間,原審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chǔ),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上訴人淄博舒某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欠付被上訴人加工費141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所拖欠加工費利息的計算起始時間,原審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chǔ),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上訴人淄博舒某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于振東
審判員:李宗哲
審判員:郭亞寧
書記員:靳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