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永某五金機電有限公司
馮明喜(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江西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張涿高速L11合同段項目經(jīng)理部
原告涿鹿永某五金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兵,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明喜,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西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張涿高速L11合同段項目經(jīng)理部。
法定代表人文譚,該項目部經(jīng)理。
本院審理涿鹿永某五金機電有限公司與江西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張涿高速L11合同段項目經(jīng)理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涿鹿永某五金機電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涿鹿永某五金機電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李珂
書記員:白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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