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縣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霍建鴻(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縣支公司
李玉文
原告涿鹿縣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耀明,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霍建鴻,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縣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院文貴,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文,公司職員。
原告涿鹿縣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涿鹿水利水電公司)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涿鹿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珂獨任審理,于2016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涿鹿水利水電公司訴稱,我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在被告處為東興社區(qū)住宅樓工程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用。
合同約定:意外施工、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500000元;每次事故免陪額100元,給付比例80%。
2015年4月15日下午,原告公司施工人員李寶在工地受傷,經(jīng)涿鹿縣醫(yī)院診斷證明髕骨骨折。
李寶的傷情于2015年8月3日經(jīng)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構(gòu)成九級傷殘。
被告方對該鑒定結(jié)論不認可,認為李寶的傷情不構(gòu)成傷殘,拒絕賠付殘疾賠償金。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賠付醫(yī)藥費、二次手術(shù)費等共計126109.1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即在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quán),而本案原告涿鹿縣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既非被保險人,亦非受益人,不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quán),是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法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第三款 ?、《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涿鹿縣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即在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quán),而本案原告涿鹿縣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既非被保險人,亦非受益人,不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quán),是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法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第三款 ?、《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涿鹿縣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審判長:李珂
書記員:白樹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