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鹿縣安通公交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縣五堡鎮(zhèn)康莊村商品路3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邢占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涿鹿縣安通公交客運有限公司與田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涿鹿縣安通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753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11時許,田某某駕駛三輪汽車,行駛至下廣線茶房村路段時,碰撞前方謝利民駕駛的大型客車。經(jīng)涿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田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5日11時許,田某某駕駛三輪汽車(冀G×××××),行駛至下廣線茶房村路段時,碰撞前方謝利民駕駛的大型客車(冀G×××××)。經(jīng)涿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田某某承擔事故全軍責任。謝利軍駕駛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為涿鹿縣安通公交客運有限公司。
事故造成原告損失:車輛損失費用30030元,鑒定費3000元,營運損失4500元。
本院認為,田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交警確認田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某賠償原告涿鹿縣安通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各項經(jīng)濟損失3753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9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瑞霞
書記員:胡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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